嗚呼,五代禮樂文章,吾無取焉。其後世有欲知之者,不可以遺也。作司天職方考。
司天掌日月星辰之象。周天一歲,四時,二十四氣,七十二候,行十日十二辰,以爲曆。而謹察其變者,以爲占。占者,非常之兆也,以驗吉凶,以求天意,以覺人事,其術藏於有司。曆者,有常之數也,以推寒暑,以先天道,以勉人事,其法信於天下。術有時而用,法不可一日而差。差之毫釐,則亂天人之序,乖百事之時,蓋有國之所重也。然自堯命羲、和見於書,中星閏餘,略存其大法。而三代中間千有餘歲,遺文曠廢,六經無所述。而孔子之徒,亦未嘗道也。至於後世,其學一出於陰陽之家,其事則重,其學則末。夫天人之際,遠哉微矣,而使一藝之士,布算積分,上求數千萬歲之前,必得甲子朔旦夜半冬至,而日、月、五星皆會于子,謂之上元,以爲曆始。蓋自漢而後,其說始詳見於世,其源流所自止於如此。是果堯、舜、三代之法歟?皆不可得而考矣。然自是以來,曆家之術,雖世多不同,而未始不本於此。
五代之初,因唐之故,用崇玄曆。至晉高祖時,司天監馬重績,始更造新曆,不復推古上元甲子冬至七曜之會,而起唐天寶十四載乙未爲上元,用正月雨水爲氣首。初,唐建中時,術者曹士蒍始變古法,以顯慶五年爲上元,雨水爲歲首,號符天曆。然世謂之小曆,祇行於民間。而重績乃用以爲法,遂施于朝廷,賜號調元曆。然行之五年,輒差不可用,而復用崇玄曆。周廣順中,國子博士王處訥,私撰明玄曆于家。民間又有萬分曆,而蜀有永昌曆、正象曆,南唐有齊政曆。五代之際,曆家可考見者,止於此。而調元曆法既非古,明玄又止藏其家,萬分止行於民間,其法皆不足紀。而永昌正象齊政曆,皆止用於其國,今亦亡,不復見。
世宗即位,外伐僭叛,內修法度。端明殿學士王朴,通於曆數。乃詔朴撰定。歲餘,朴奏曰:
演紀上元甲子,距今顯德三年丙辰,積七千二百六十九萬八千四百五十二算外。
斗:二十六度。 牛:八度。 女:十二度。 虛:一十度少。 危:十七度。 室:十六度。 壁:九度。
奎:十六度。 婁:十二度。 胃:十四度。 昴:十一度。 畢:十七度。 觜:一度。 參:一十度。
井:三十三度。 鬼:三度。 柳:十五度。 星:七度。 張:十八度。 翼:十八度。 軫:十七度。
角:十二度。 亢:九度。氐:十五度。房:五度。 心:五度。 尾:十八度。 箕:十一度。
置歲率,以演紀上元距所求積年乘之,爲氣積。統法而一,爲日。盈周紀去之,命甲子算外,即天正中氣日辰及分秒也。以氣策累加之,秒盈通法從分,分盈統法從日,日盈周紀去之,即各得次氣日辰及分秒也。
置氣積,以朔率去之,不盡爲閏餘。用減氣積,爲朔積。統法而一,爲日。盈周紀去之,命甲子算外,即天正常朔日辰及分秒也。以象策累加之,即各得弦望及次朔也。
置歲率,以閏餘減之,統法而一,爲日。歲中以下爲盈;以上,減去歲中爲縮,即天正常朔加時所入也。累加象策,滿歲中去之,盈縮互命,即四象所入也。
置加時入曆分秒,以其日損益率乘之,統法而一,損益其日朓朒數,爲日躔朓朒定數
置氣積,以軌率去之,餘統法而一,爲度;命赤道虛八算外,即天正中氣加時日躔赤道宿度及分秒也。加歲中,以次命之,即夏至之宿也。
置二至日躔赤道宿度。距前後每五度爲限,初率八,每限減一,盡九限,末率空,乃一度少彊,亦限率空。其半當四立之宿。自後亦五度爲限,初率空,每限增一,盡九限,末率八,殷二分之宿。自二分至二至,亦如之。各以限率乘所入限度,爲分。經法而一,爲度。二至前後各九限以減、二分前後各九限以加赤道宿,爲黃道宿及分。就其分爲少、太、半之數。
置天正中氣加時日躔赤道宿度。各與所入限率相乘,皆以統法通之;所入限率乘其分,以從之。經法而一,爲分;盈統法,爲度。用減赤道所躔,即天正中氣加時日躔黃道宿度及分也。加歲中,以黃道宿次命之,即夏至加時日度及分也。
置二至分,減去半法,爲午後分;不足,反減,爲午前分。以乘初日躔分,經法而一,午前以加、午後以減加時黃道日度,爲午中日度及分也。各以次日躔分加之,滿統法從度。依宿次命之,即次日午中日躔也。
置天正中氣午前分,便爲午中入盈曆日分。其在午後者,以午後分減歲中,爲午中入縮曆日分。累加一日,滿歲中即去之,盈縮互命,爲每日午中入曆也。
置午中入曆分,以其日損益率乘之,如統法而一,爲分;分十爲寸。用損益其下中晷數,爲定數也。
各置入曆分,以其日損益率乘之,如統法而一,用損益其下晨分,即所求晨定分也。用損加、益減其下昏分,即所求昏定分也。
置晨昏分,以一百八十加晨、減昏,爲日出入分。各以辰則除,爲辰數;餘滿經法,爲刻;命辰數子正算外,則日出入辰刻也。
置日入分,以日出分減之,爲晝分。用減統法,爲夜分。各滿經法,爲晝夜刻。
置昏分,以辰則除,爲辰數;經法除,爲刻數。命辰數子正算外,即甲夜辰刻也。倍晨分,五約之,爲更用分。又五約之,爲籌用分。用累加甲夜,滿辰則爲辰,滿經法爲刻,即各得五夜辰刻也。
置昏分,減去半統,用乘軌率,統法除之,爲距中分。盈統法,爲度。加午中日躔,爲昏中星;減之,爲曉中星。
置入曆分,以其日損益率乘之,如統法而一,用損益其下內外數;如不足損,則反損之;內外互命,即得所求赤道內外定數也。
置距岳臺南北里數,以三百六十通之,爲步。一千七百五十六除之,用北加、南減二千五百一十三,爲其地戴中數以赤道內外定數,內減、外加之,即九服距軌數也。
置距軌數,二十五乘之,一百三十七除,爲天用分。置之,以二十二乘,六約之,用減四千,爲晷法。又以天用分自相乘,如晷法而一,爲地用分。相從爲晷分,分十爲寸,即得其地中晷也。
經法通軌中而半之,用自相乘,如其地戴中數而一;以乘二百六十三,經法除之,爲漏法。通軌中於上,置赤道內外數於下,以下減上,餘用乘之;盈漏法,爲漏分。赤道內以減、赤道外以加一千六百二十,爲其地晨分。減統法,爲昏分。置晨昏分,各如岳臺術入之,即得其地日出入辰刻、五夜辰刻、昏曉中星也。
置朔積,以離率去之,餘滿統法爲日,即天正常朔加時入曆也。累加象策,盈離策去之,即弦望及次朔入曆也。
置入曆分,以日躔朓朒定數,朓減、朒加之,程節除之,爲限數。餘乘所入限損益率,程節而一,用損益其限朓朒爲定數。
各以日躔月離朓朒定數,朓減、朒加朔弦望常分,爲定日。定朔加時日入後,則進一日;有交見初則不進。弦望加時日未出,則退一日;日雖出有交見初亦如之。元日有交,則消息定之。定朔與後朔干同者,大;不同者,小;無中氣者,爲閏。
各置日躔入曆,以日躔月離朓朒定數,朓減、朒加之,爲定朔加時入曆。以曆分乘其日損益率,統法而一,損益其下盈縮數,爲定數。置定朔曆分,通法約之,以定數盈加、縮減之。各命以冬夏至之宿算外,即所求也。
置朔積,以交率去之,餘滿統法爲日,即天正常朔入交泛日也。以望策累加之,盈交策去之,即望及次朔所入也。各以日躔朓朒定數,朓減、朒加之,爲入交常日。置月離朓朒定數,經法乘之,平離而一,朓減、朒加常分,即入交定日也。
統法通朔交定日,以二百五十四乘之,十九而一。復以統法除,爲入交度。用減其朔加時日度,即朔前月離正交黃道宿度也。
月離出入黃道六度。變從八節,斜正不同。故月有九道。黃道八節,各有九限。若正交起,八節後第一限之宿,爲月行其節第一道。起第二限之宿,爲月行其節第二道,即以所起限爲正交後第一限。初率八,每限減一,盡九限,末率空。又九限,初率空,每限增一,末率八,殷半交之宿。自後亦九限,初率八,每限減一,末率空。又九限,初率空,每限增一,末率八,復與黃道相會,謂之中交。自中交至正交,亦如之。各置所入限度,以限率乘之,爲泛差。其正交、中交前後各九限,以距二至之宿限數乘之。半交前後各九限,以距二分之宿限數乘之:皆如經法而一,爲黃道差。在冬至之宿後,正交前後各九限爲減,中交前後各九限爲加。在夏至之宿後,正交前後各九限爲加,中交前後各九限爲減。凡月正交後出黃道外,中交後入黃道內。其半交前後各九限,在春分之宿後,出黃道外,秋分之宿後,入黃道內:皆以差爲加;在春分之宿後,入黃道內,秋分之宿後,出黃道外:皆以差爲減。四約泛差,以黃道差減之,爲赤道差。正交、中交前後各九限,皆以差爲加。半交前後各九限,皆以差爲減。以黃赤二差加減黃道,爲九道宿次;就其分爲少、太、半之數。八節各九道,七十二道周焉。
置月離正交黃道宿度;各以所入限率乘之,亦乘其分,經法約之,爲泛差。用求黃赤二差,以加減之,即月離正交九道宿度也。
置月離正交九道宿度,以入交度加之,命以九道宿次,即其朔加時月離九道宿度也。
置朔望加時日相距之度,以軌中加之,爲加時象積。用加其朔九道月度,命以其道宿次,即所求也。自望推朔,亦如之。
h6>月離午中入曆置朔望月離入曆,加半統,減去定分,各以日躔月離朓朒定數,朓減、朒加之,即所求也。
置其日晨昏分,以定分減之,爲前;不足,返減,爲後。用乘其日離程,統法而一,滿經法爲度,爲晨昏前後度。前加、後減加時月,爲晨昏月度。
置加時象積,以前象前後度,前減、後加,又以後象前後度,前加、後減之,即所求也。
累計距後象離度,以減晨昏象積,爲加;不足,反減之,爲減。以距後象日數除之,用加減每日離度,爲定度。累加晨昏月度,命以九道宿次,即所求。
置入交定日。交中以下,月行陽道;以上,去之,月行陰道:皆以經法通之。用減九百八十,餘以乘之,五百五十六而一,爲分;滿經法爲度。行陽道,在黃道外;行陰道,在黃道內,即所求月去黃道內外度也。
置定交行陰陽道日。半交中以下,爲交後;以上,用減交中,爲交前:皆以統法通之,爲距交分。朔視距交分,陽道四千二百一十九、陰道一萬三百八十三以下,日入食限。望視距交分陰陽道皆六千九百九十五以下,月入蝕限。
置朔定分。半統以上,以半統減之;半統以下,用減半統:爲距午分。十一乘之,經法而一。半統以下,以減半統;以上,以加朔定分:爲日食加時定分。望以其日晨分與一千六百二十相減,餘以二百四十五乘之,三百一十三而一;用減二百四十五,餘以損益望定分,爲月食加時定分。
置中準;與其日赤道內外數相乘,二千五百一十三除,爲黃道出入食差。以距午分減半晝分以乘之,半晝分而一;赤道內以減、赤道外以加中準,爲日食常準。
置日躔入曆,以經法通之,三千二百八十七以下,用減三千二百八十七,爲二至後;以上,減去三千二百八十七,爲二分前。六千五百七十四以上,用減九千八百六十一,爲二分後;以上,減去九千八百六十一,爲二至前。各三約之,二至前後用減、二分前後用加二千七百七十二,爲黃道斜正食差。以距午分乘之,半晝分而一,以加常準,爲定準。
以定準加中限,爲陰道定準;減中限,爲陽道定限。不足減者,反減之,爲限外分。視陰道距交分,定準以上,定限以下,爲陰道食;即置定限,以距交分減之,爲距食分。定準以下,雖曰陰道,亦爲陽道食;即加陽道定限,爲距食分。其有限外分者,即減去限外分,爲距食分。不足減者,不食。其陽道距交分,定限以下,爲入定食限;即用減陽道定限,爲距食分。各置距食分,皆以四百七十八除,爲日食之大分;餘爲小分。命大分以十爲限;命小分以半及彊弱。
視距交分,中準以下,皆既;以上,用減食限,爲距食分。置之,以五百二十六除,爲月食之大分;餘爲小分。命大分以十爲限;命小分以半及彊弱。
置距食分,一千九百一十二以上,用減四千七百八十;餘自相乘,六萬三千二百七十二除之;以減六百四十七,爲泛用分。九百五十六以下,用減一千九百一十二,餘以通法乘之,七百三十五而一;以減五百一十七,爲泛用分。九百五十六以上,以距食分自相乘,二千三百六十二除之;用減三百八十七,爲泛用分。
置距食分,二千一百四以上,用減五千二百六十;餘自相乘,六萬九千一百六十九除之;以減七百一十一,爲泛用分。一千五十二以上,用減二千一百四十;餘,七除之;以減五百六十七,爲泛用分。一千五十二以下,以距食分減之;餘自相乘,二千六百五十四而一;用減四百一十七,爲泛用分。
各置泛用分,以平離乘之,其日離程而一,爲定用分。以減朔望定分,爲虧初。加之,爲復末。加時常分,如食甚術推之,得虧初、復末定分。置初、甚、末定分,各以辰則除之,爲辰;經法除之,爲刻:即初、甚、末之辰刻也。
日食起虧自西,月食起虧自東。其食分少者,月行陽道,則日食偏南,月食偏北;陰道,則日食偏北,月食偏南:此常數也。立春後,立夏前,食分多,則日食偏南,月食偏北;立秋後,立冬前,食分多,則日食偏北,月食偏南:此黃道斜正也。陽道交前,陰道交後,食分多,則日食偏南,月食偏北;陽道交後,陰道交前,食分多,則日食偏北,月食偏南:此九道斜正也。黃道比常數所偏差少,九道比黃道所偏又四分之一:皆據午而言之。若午前午後,一理偏南,一理偏北,及消息所食分數多少,以定初、甚、末之方,即各得所求也。
視其日出入分,在虧初定分已上,復末定分已下,即帶食出入。食甚在出入分已下者,以出入分減復末定分,爲帶食差。食甚在出入分已上者,以虧初定分減出入分,爲帶食差。各置帶食差,以距食分乘之,定用分而一,日以四百七十八、月以五百二十六除,爲帶食之大分;餘爲小分。
各置初、甚、末定分。晨分已下,以昏分加之;昏分已上,昏分減之:皆更用分而一,爲更數。餘,籌用分而一,爲籌數。
變 段 | 變 日 | 變 度 | 變 曆 |
晨見 | 一十七 | 三三十七 | 二二十四 |
順疾 | 九十 | 一十六六十三 | 一十一一十三 |
順遲 | 二十五 | 二九 | 一二十九 |
前留 | 二十六三十二 | ||
退遲 | 一十四 | 一一十二 | 空二十八 |
退疾 | 二十七 | 四三十八 | 一三十七 |
退疾 | 二十七 | 四三十八 | 一三十七 |
退遲 | 一十四 | 一一十二 | 空二十八 |
後留 | 二十六三十二 | ||
順遲 | 二十五 | 二九 | 一二十九 |
順疾 | 九十 | 一十六六十三 | 一十一一十三 |
夕伏 | 一十七 | 三三十七 | 二二十四 |
變 段 | 變 日 | 變 度 | 變 曆 |
晨見 | 七十三 | 五十三六十八 | 五十五十八 |
順疾 | 七十三 | 五十一一 | 四十八三 |
次疾 | 七十一 | 四十六六十九 | 四十四一十七 |
次遲 | 七十一 | 四十五三十三 | 四十二五十八 |
順遲 | 六十二 | 一十九二十九 | 一十八二十 |
前留 | 八六十九 | ||
退遲 | 一十 | 一五十八 | 空四十四 |
退疾 | 二十一 | 七四十六 | 二四十 |
退疾 | 二十一 | 七四十六 | 二四十 |
退遲 | 一十 | 一五十八 | 空四十四 |
後留 | 八六十九 | ||
順遲 | 六十二 | 一十九二十九 | 一十八二十 |
次遲 | 七十一 | 四十五三十三 | 四十二五十八 |
次疾 | 七十一 | 四十六六十九 | 四十四一十七 |
順疾 | 七十三 | 五十一一 | 四十八三 |
夕伏 | 七十三 | 五十三六十八 | 五十五十八 |
變 段 | 變 日 | 變 度 | 變 曆 |
晨見 | 一十九 | 二七 | 一一十四 |
順疾 | 六十五 | 六三十八 | 三五十一 |
順遲 | 一十九 | 空六十三 | 空三十五 |
前留 | 三十七三 | ||
退遲 | 一十六 | 空四十三 | 空一十四 |
退疾 | 三十三 | 二三十五 | 空六十 |
退疾 | 三十三 | 二三十五 | 空六十 |
退遲 | 一十六 | 空四十三 | 空一十四 |
後留 | 三十七三 | ||
順遲 | 一十九 | 空六十三 | 空三十五 |
順疾 | 六十五 | 六三十八 | 三五十一 |
夕伏 | 一十九 | 二七 | 一一十四 |
變 段 | 變 日 | 變 度 | 變 曆 |
夕見 | 四十二 | 五十三四十 | 五十一一十七 |
順疾 | 九十六 | 一百二十一五十七 | 一百一十六三十九 |
次疾 | 七十三 | 八十三十七 | 七十七二 |
次遲 | 三十三 | 三十四一 | 三十二四十 |
順遲 | 二十四 | 一十一六十一 | 一十一二十四 |
前留 | 六六十九 | ||
退遲 | 四 | 一二十二 | 空三十一 |
退疾 | 六 | 三六十五 | 一二十二 |
夕伏 | 七 | 四四十 | 一三十七 |
晨見 | 七 | 四四十 | 一三十七 |
退疾 | 六 | 三六十五 | 一二十二 |
退遲 | 四 | 一二十二 | 空三十一 |
後留 | 六六十九 | ||
順遲 | 二十四 | 一十一六十一 | 一十一二十四 |
次遲 | 三十三 | 三十四一 | 三十二四十 |
次疾 | 七十三 | 八十三十七 | 七十七二 |
順疾 | 九十六 | 一百二十一五十七 | 一百一十六三十九 |
晨伏 | 四十二 | 五十三四十 | 五十一一十七 |
變 段 | 變 日 | 變 度 | 變 曆 |
夕見 | 一十七 | 三十四一 | 二十九五十四 |
順疾 | 一十一 | 一十八二十四 | 一十六四 |
順遲 | 一十六 | 一十一四十三 | 一十一十 |
前留 | 二六十八 | ||
夕伏 | 一十一 | 六 | 二 |
晨見 | 一十一 | 六 | 二 |
後留 | 二六十八 | ||
順遲 | 一十六 | 一十一四十三 | 一十一十 |
順疾 | 一十一 | 一十八二十四 | 一十六四 |
晨伏 | 一十七 | 三十四一 | 二十九五十四 |
置氣積,以其星周率除之,爲周數;不盡爲天正中氣積前合。按下文「天正中氣後合」語兩見。「積」字疑衍。用減歲率,爲前年天正中氣後合。如不足減,則加歲率以減之,爲次前年天正中氣後合。各以統法約之,爲日、爲度,即所求平合中日、中星也。置中日,以逐段變日累加之,即逐段中日也。置中星,以逐段變度順加、退減之,即得逐段中星。金水夕伏晨見,皆退變也。
置變率。以周數乘之,以曆率去之,餘滿統法爲度。曆中以下,爲先;以上,減去曆中,爲後:即所求平合入曆。以逐段變曆累加之,得逐段入曆也。
置入曆分,以其度損益率乘之,經法而一,用損益其下先後數,即所求也。
置中日中星,各以先後定數,先加、後減之,留用前段先後數,太白順伏見及前順疾次疾後次遲次疾疾、辰星順伏見及前疾後遲,並先減、後加之,即各爲其段常日定星。置定星,以其年天正中氣日躔黃道宿次加而命之,得逐段末日加時宿度也。
置常日,如歲中以下,爲在盈;以上,減去歲中,餘爲在縮:即常日入盈縮曆也。置曆分。以其日損益率乘之,經法而一,用損益其下盈縮數,即得所求也。
置常日,以盈縮定數盈減、縮加之,爲定日。以其年天正中氣加而命之,即逐段末日加時日辰也。
置定日,以前段定日減之,爲日率;定星與前段定星相減,爲度率。通度率,以經法乘之,通日率而一,爲平行分。
近伏段與伏段平行分,合而半之,爲其段近伏行分。以平行分減之,餘減平行分,爲其段遠伏行分。近留段近留行分空。倍平行分爲其段遠留行分。其不近伏留段,皆以順行二段平行分,合而半之,爲前段末日、後段初日行分。各與其段平行分相減,平行分多,則加平行分;平行分少,則減平行分,即前段初日、後段末日行分。其不近伏留段,退行則以遲段近疾行分,爲疾段近遲行分,所得與平行分相減,平行分多,則加之,少則減之:皆爲遠遲行分也。
置經法,以前段末日加時分減之;餘乘前段末日行分,經法而一;用順加、退減前段末日加時宿度,爲其段初行昏後夜半宿度也。
初末行分相減,爲差率。累計其段初行昏後夜半距後段初行昏後夜半日數除之,爲日差。半日差,以減多、加少爲其段初末定行分。置初定行分,用日差末多則累加、末少則累減,爲每日行分。以每日行分順加、退減初行昏後夜半宿度,爲每日昏後夜半星所至宿度也。
自初日累計距所求日數,以乘其段日差;末多用加、末少用減初日行分,爲其日行分。合初日而半之,以所累計日乘之,用順加、退減其段初行昏後夜半宿次,即所求也。
冬至 十一月中 | 蚯蚓結 | 麋角解 | 水泉動 |
小寒 十二月節 | 鴈北鄉 | 鵲始巢 | 雉始雊 |
大寒 十二月中 | 雞始乳 | 鷙鳥厲疾 | 水澤腹堅 |
立春 正月節 | 東風解凍 | 蟄蟲始振 | 魚上冰 |
雨水 正月中 | 獺祭魚 | 鴻鴈來 | 草木萌動 |
驚蟄 二月節 | 桃始華 | 倉庚鳴 | 鷹化爲鳩 |
春分 二月中 | 玄鳥至 | 雷乃發聲 | 始電 |
清明 三月節 | 桐始華 | 田鼠化爲鴽 | 虹始見 |
穀雨 三月中 | 萍始生 | 鳴鳩拂其羽 | 戴勝降于桑 |
立夏 四月節 | 螻蟈鳴 | 蚯蚓出 | 王瓜生 |
小滿 四月中 | 苦菜秀 | 靡草死 | 小暑至 |
芒種 五月節 | 螗螂生 | 鵙始鳴 | 反舌無聲 |
夏至 五月中 | 鹿角解 | 蜩始鳴 | 半夏生 |
小暑 六月節 | 溫風至 | 蟋蟀居壁 | 鷹乃學習 |
大暑 六月中 | 腐草爲螢 | 土潤溽暑 | 大雨時行 |
立秋 七月節 | 涼風至 | 白露降 | 寒蟬鳴 |
處暑 七月中 | 鷹祭鳥 | 天地始肅 | 禾乃登 |
白露 八月節 | 鴻鴈來 | 玄鳥歸 | 羣鳥養羞 |
秋分 八月中 | 雷乃收聲 | 蟄蟲坏戶 | 水始涸 |
寒露 九月節 | 鴻鴈來賓 | 雀入水爲蛤 | 菊有黃華 |
霜降 九月中 | 豺祭獸 | 草木黃落 | 蟄蟲咸俯 |
立冬 十月節 | 水始冰 | 地始凍 | 雉入水爲蜃 |
小雪 十月中 | 虹藏不見 | 天氣上騰地氣下降 | 閉塞成冬 |
大雪 十一月節 | 鶡鳥不鳴 | 虎始交 | 荔挺出 |
冬至 坎初六 | 公 中孚 | 辟 復 | 侯 屯內 |
小寒 坎九二 | 侯 屯外 | 大夫 謙 | 卿 睽 |
大寒 坎六三 | 公 升 | 辟 臨 | 侯 小過內 |
立春 坎六四 | 侯 小過外 | 大夫 蒙 | 卿 益 |
雨水 坎九五 | 公 漸 | 辟 泰 | 侯 需內 |
驚蟄 坎上六 | 侯 需外 | 大夫 隨 | 卿 晉 |
春分 震初九 | 公 解 | 辟 大壯 | 侯 豫內 |
清明 震六二 | 侯 豫外 | 大夫 訟 | 卿 蠱 |
穀雨 震六三 | 公 革 | 辟 夬 | 侯 旅內 |
立夏 震九四 | 侯 旅外 | 大夫 師 | 卿 比 |
小滿 震六五 | 公 小畜 | 辟 乾 | 侯 大有內 |
芒種 震上六 | 侯 大有外 | 大夫 家人 | 卿 井 |
夏至 離初九 | 公 咸 | 辟 姤 | 侯 鼎內 |
小暑 離六二 | 侯 鼎外 | 大夫 豐 | 卿 渙 |
大暑 離九三 | 公 履 | 辟 遯 | 侯 恆內 |
立秋 離九四 | 侯 恆外 | 大夫 節 | 卿 同人 |
處暑 離六五 | 公 損 | 辟 否 | 侯 巽內 |
白露 離上九 | 侯 巽外 | 大夫 萃 | 卿 大畜 |
秋分 兌初九 | 公 賁 | 辟 觀 | 侯 歸妹內 |
寒露 兌九二 | 侯 歸妹外 | 大夫 无妄 | 卿 明夷 |
霜降 兌六三 | 公 困 | 辟 剝 | 侯 艮內 |
立冬 兌九四 | 侯 艮外 | 大夫 既濟 | 卿 噬嗑 |
小雪 兌九五 | 公 大過 | 辟 坤 | 侯 未濟內 |
大雪 兌上六 | 侯 未濟外 | 大夫 蹇 | 卿 頤 |
置中氣,即公卦也。以卦策累加之,即次卦也。置候卦,以外策加之,即外卦也。
置四立之節而命之,即春木、夏火、秋金、冬水用事之初也。置四季之節,各以維策加之,即土用事也。
中節分五千六百二十六秒六十五已上者,用減統法,爲有沒分。通氣策以乘之,氣盈而一,滿統法爲日;用加其氣而命之,即所求沒日也。
常朔分朔虛已下者,爲滅分。以朔率乘之,朔虛而一,盈統法爲日;用加其朔而命之,即所求滅日也。
右朴所撰欽天曆經四篇。舊史亡其步發斂一篇,而在者三篇,簡略不完,不足爲法。朴曆世既罕傳,予嘗問於著作佐郎劉羲叟,羲叟爲予求得其本經,然後朴之曆大備。羲叟好學知書史,尤通於星曆,嘗謂予曰:「前世造曆者,其法不同而多差。至唐一行始以天地之中數作大衍曆,最爲精密。後世善治曆者,皆用其法,惟寫分擬數而已。至朴亦能自爲一家。朴之曆法,總日躔差爲盈縮二曆,分月離爲遲疾二百四十八限,以考衰殺之漸,以審朓朒,而朔望正矣。校赤道九限,更其率數,以步黃道,使日躔有常度;分黃道八節,辨其內外,以揆九道,使月行如循環,而二曜協矣。觀天勢之升降,察軌道之斜正,以制食差,而交會密矣。測岳臺之中晷,以辨二至之日夜,而軌漏實矣。推星行之逆順、伏留,使舒亟有漸,而五緯齊矣。然不能宏深簡易,而徑急是取。至其所長,雖聖人出不能廢也。」羲叟之言蓋如此,覽者得以考焉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