開皇二十年,袁充奏日長影短,高祖因以曆事付皇太子,遣更研詳著日長之候。太子徵天下曆筭之士,咸集于東宮。劉焯以太子新立,復增修其書,名曰皇極曆,駁正冑玄之短。太子頗嘉之,未獲考驗。焯爲太學博士,負其精博,志解冑玄之印,官不滿意,又稱疾罷歸。至仁壽四年,焯言冑玄之誤於皇太子。
其一曰,張冑玄所上見行曆,日月交食,星度見留,雖未盡善,得其大較,官至五品,誠無所愧。但因人成事,非其實錄,就而討論,違舛甚衆。
其二曰,冑玄弦望晦朔,違古且疏,氣節閏候,乖天爽命。時不從子半,晨前別爲後日。日躔莫悟緩急,月逡妄爲兩種,月度之轉,輒遺盈縮,交會之際,意造氣差。七曜之行,不循其道,月星之度,行無出入,應黃反赤,當近更遠,虧食乖準,陰陽無法。星端不協,珠璧不同,盈縮失倫,行度愆序。去極晷漏,應有而無,食分先後,彌爲煩碎,測今不審,考古莫通,立術之疏,不可紀極。今隨事糾駁,凡五百三十六條。
其三曰,冑玄以開皇五年,與李文琮,於張賔曆行之後,本州貢舉,即齎所造曆擬以上應。其曆在鄉陽流布,散寫甚多,今所見行,與焯前曆不異。玄前擬獻,年將六十,非是匆迫倉卒始爲,何故至京未幾,即變同焯曆,與舊懸殊。焯作於前,玄獻於後,捨己從人,異同暗會。且孝孫因焯,冑玄後附孝孫,曆術之文,又皆是孝孫所作,則元本偷竊,事甚分明。恐冑玄推諱,故依前曆爲駁,凡七十五條,并前曆本俱上。
其四曰,玄爲史官,自奏虧食,前後所上,多與曆違,今筭其乖舛有一十三事。又前與太史令劉暉等校其疏密五十四事,云五十三條新。計後爲曆應密於舊,見用筭推,更疏於本。今糾發并前,凡四十四條。
其五曰,冑玄於曆,未爲精通。然孝孫初造,皆有意,徵天推步,事必出生,不是空文,徒爲臆斷。
其六曰,焯以開皇三年,奉敕修造,顧循記注,自許精微,秦、漢以來,無所與讓。尋聖人之迹,悟曩哲之心,測七曜之行,得三光之度,正諸氣朔,成一曆象,會通今古,符允經傳,稽於庶類,信而有徵。冑玄所違,焯法皆合,冑玄所闕,今則盡有,隱括始終,謂爲總備。
仍上啟曰:「自木鐸寢聲,緒言成燼,群生蕩析,諸夏沸騰,曲技雲浮,疇官雨絕,曆紀廢壞,千百年矣。焯以庸鄙,謬荷甄擢,專精藝業,耽玩數象,自力群儒之下,冀睹聖人之意。開皇之初,奉敕脩撰,性不諧物,功不克終,猶被冑玄竊爲己法,未能盡妙,協時多爽,尸官亂日,實點皇猷。請徵冑玄荅,驗其長短。」
焯又造曆家同異,名曰稽極。大業元年,著作郎王劭、諸葛潁二人,因入侍宴,言劉焯善曆,推步精審,證引陽明。帝曰:「知之久矣。」仍下其書與冑玄參校。冑玄駁難云:「焯曆有歲率、月率,而立定朔,月有三大、三小。案歲率、月率者,平朔之章歲、章月也。以平朔之率而求定朔,值三小者,猶似減三五爲十四;值三大者,增三五爲十六也。校其理實,並非十五之正。故張衡及何承天創有此意,爲難者執數以校其率,率皆自敗,故不克成。今焯爲定朔,則須除其平率,然後爲可。」互相駁難,是非不決,焯又罷歸。
四年,駕幸汾陽宮,太史奏曰:「日食無効。」帝召焯,欲行其曆。袁充方幸於帝,左右冑玄,共排焯曆,又會焯死,曆竟不行。術士咸稱其妙,故錄其術云。
置入元距所求年,月率乘之,如歲率而一,爲積月,不滿爲閏衰。朔實乘積月,滿朔日法得一,爲積日,不滿爲朔餘。旬周去積日,不盡爲日,即所求年天正經朔日及餘。
求上下弦、望:加經朔日七、餘四百七十五小,即上弦經日及餘。又加得望、下弦及後月朔。就徑求望者,加日十四、餘九百五十半;下弦加日二十二、餘百八十四;餘九百五十半下弦加五十九。每月加閏衰二十大,即各其月閏衰也。
凡月建子爲天正,建丑爲地正,建寅爲人正。即以人正爲正月,統求所起,本於天正。若建歲曆從正月始,氣、候、月、星,所值節度,雖有前却,並亦隨之。其前地正爲十二月,天正爲十一月,并諸氣度皆屬往年。其日之初,亦從星起,晨前多少,俱歸昨日。若氣在夜半之後,量影以後日爲正。諸因加者,各以其餘減法,殘者爲全餘。若所因之餘滿全餘以上,皆增全一而加之,減其全餘;即因餘少於全餘者,不增全加,皆得所求。分度亦爾。凡日不全爲餘,積以成餘者曰秒;度不全爲分,積以成分者曰篾;其有不成秒曰麼,不成篾曰ㄠ。其分、餘、秒、篾,皆一爲小,二爲半,三爲大,四爲全,加滿全者從一。其三分者,一爲少,二爲太。若加者,秒篾成法,分餘滿法從日度一,日度有所滿,則從去之。而日命以日辰者,滿旬周則亦除;命有連分、餘、秒、篾者,亦隨全而從去。其日度雖滿,而分秒不滿者,未可從去,仍依本數。若減者,秒篾不足,減分餘一,加法而減之;分餘不足減者,加所從去或前日度乃減之。即其名有總,而日度全及分餘共者,須相加除,當皆連全及分餘共加除之。若須相乘,有分餘者,母必通全內子,乘訖報除。或分餘相并,母不同者,子乘而并之,母相乘爲法,其并,滿法從一爲全,此即齊同之也。旣除爲分餘而有不成,若例有秒篾,法乘而又法除,得秒篾數。已爲秒篾及正有分餘,而所不成不復須者,須過半從一,無半棄之。若分餘其母不等,須變相通,以彼所法之母乘此分餘,而此母除之,得彼所須之子。所有秒篾者,亦法乘,不滿此母,又除而得其數。麼幺亦然。其所除去而有不盡全,則謂之不盡,亦曰不如。其不成全,全乃爲不滿分、餘、秒、篾,更曰不成。凡以數相減,而有小及半、太須相加減,同於分餘法者,皆以其母三四除其氣度日法,以半及太、大本率二三乘之,少、小即須因所除之數隨其分餘而加減焉。秋分後春分前爲盈汎,春分後秋分前爲虧總,須取其數。汎總爲名,指用其時,春分爲主,虧日分後,盈日分前。凡所不見,皆放於此。
半閏衰乘朔實,又度準乘朔餘,加之,如約率而一,所得滿氣日法爲去經朔日,不滿爲氣餘。以去經朔日,即天正月冬至恒日定餘,乃加夜數之半者,減日一,滿者因前,皆爲定日。命日甲子筭外,即定冬至日。其餘如半氣辰千九百四十三半以下者,爲氣加子半後也;過以上,先加此數,乃氣辰而一,命以辰筭外,即氣所在辰。十二辰外,爲子初以後餘也。
其又不成法者,半以上爲進,以下爲退。退以配前爲強,進以配後爲弱。即初不成一而有退者,謂之沾辰;初成十一而有進者,謂之窮辰。未旦其名有重者,則於間可以加之,命辰通用其餘,辨日分辰而判諸日。因別亦皆準此。因冬至有減日者,還加之。每加日十五、餘萬一百九十二、秒三十七,即各次氣恒日及餘。諸月齊其閏衰,如求冬至法,亦即其月中氣恒日去經朔數。其求後月節氣恒日,如次之求前節者減之。
月 | 氣 | 躔衰 | 衰總 | 陟降率 | 遲速數 |
---|---|---|---|---|---|
十一月 | 大雪 | ||||
冬至中 | 增二十八 | 先端 | 陟五十 | 速本 | |
十二月 | 小寒節 | 增二十四 | 先二十八 | 陟四十三 | 速五十 |
大寒中 | 增二十 | 先五十二 | 陟三十六 | 速九十三 | |
正月 | 立春節 | 增二十 | 先七十二 | 陟三十六 | 速一百二十九 |
雨水中 | 增二十四 | 先九十二 | 陟四十三 | 速一百六十五 | |
二月 | 驚蟄節 | 增二十八 | 先一百一十六 | 陟五十 | 速二百八 |
春分中 | 損二十八 | 先一百四十四 | 降五十 | 速二百五十八 | |
三月 | 清明節 | 損二十四 | 先一百一十六 | 降四十三 | 速二百八 |
穀雨中 | 損二十 | 先九十二 | 降三十六 | 速一百六十五 | |
四月 | 立夏節 | 損二十 | 先七十二 | 降三十六 | 速一百二十九 |
小滿中 | 損二十四 | 先五十二 | 降四十三 | 速九十三 | |
五月 | 芒種節 | 損二十八 | 先二十八 | 降五十 | 速五十 |
夏至中 | 增二十八 | 後端 | 陟五十 | 遲本 | |
六月 | 小暑節 | 增二十四 | 後二十八 | 陟四十三 | 遲五十 |
大暑中 | 增二十 | 後五十二 | 陟三十六 | 遲九十三 | |
七月 | 立秋節 | 增二十 | 後七十二 | 陟三十六 | 遲一百二十九 |
處暑中 | 增二十四 | 後九十二 | 陟四十三 | 遲一百六十五 | |
八月 | 白露節 | 增二十八 | 後一百一十六 | 陟五十 | 遲二百八 |
秋分中 | 損二十八 | 後一百四十四 | 降五十 | 遲二百五十八 | |
九月 | 寒露節 | 損二十四 | 後一百一十六 | 降四十三 | 遲二百八 |
霜降中 | 損二十 | 後九十二 | 降三十六 | 遲一百六十五 | |
十月 | 立冬節 | 損二十 | 後七十二 | 降三十六 | 遲一百二十九 |
小雪中 | 損二十四 | 後五十二 | 降四十三 | 遲九十三 | |
十一月 | 大雪節 | 損二十八 | 後二十八 | 降五十 | 遲五十 |
冬至 |
見求所在氣陟降率,并後氣率半之,以日限乘而汎總除,得氣末率。又日限乘二率相減之殘,汎總除,爲總差。其總差亦日限乘而汎總除,爲別差。率前少者,以總差減末率,爲初率乃別差加之;前多者,即以總差加末率,皆爲氣初日陟降數。以別差前多者日減,前少者日加初數,得每日數。所曆推定氣日隨筭其數,陟加、降減其遲速,爲各遲速數。其後氣無同率及有數同者,皆因前末,以末數爲初率,加總差爲末率,及差漸加初率,爲每日數,通計其秒,調而御之。
求月朔弦望應平會日所入遲速:各置其經餘爲辰,以入氣辰減之,乃日限乘日,日內辰爲入限,以乘其氣前多之末率,前少之初率,日限而一,爲總率。其前多者,入限減汎總之殘,乘總差,汎總而一,爲入差,并於總差,入限乘,倍日限除,加以總率;前少者,入限自乘再乘別差,日限自乘,倍而除,亦加總率,皆爲總數。乃以陟加、降減其氣遲速數,爲定,即速加、遲減其經餘,各其月平會日所入遲速定日及餘。
求每日所入先後:各置其氣躔衰與衰總,皆以餘通乘之,所乃躔衰如陟降率;衰總如遲速數,亦如求遲速法,即得每所入先後及定數。
求定氣:其每日所入先後數即爲氣餘,其所曆日皆以先加之,以後減之,隨筭其日,通準其餘,滿一恒氣,即爲二至後一氣之數。以加二氣,如法用別其日而命之。又筭其次,每相加命,各得其定氣日及餘也。亦以其先後已通者,先減、後加其恒氣,即次氣定日及餘。亦因別其日,命以甲子,各得所求。
求土王:距四立各四氣外所入先後加減,滿二日、餘八千一百五十四、秒十、麼。除所滿日外,即土始王日。
求候日:定氣即初候日也。三除恒氣,各爲平候日。餘亦以所入先後數爲氣餘,所曆之日皆以先加、後減,隨計其日,通準其餘,每滿其平,以加氣日而命之,即得次候日。亦筭其次,每相加命,又得末候及次氣日。
氣 | 初候 | 次候 | 末候 | 夜半漏 | 昏去中星 |
---|---|---|---|---|---|
冬至夜五十九刻八十六分 | 武始交 | 芸始生 | 荔挺出 | 二十七刻分四十三 | 八十二度轉分四十七 |
小寒 | 蚯蚓結 | 麋角解 | 水泉動 | 二十七刻二十六 | 八十三度十六 |
大寒 | 鴈北向 | 鵲始巢 | 雉始雊 | 二十六刻七十六 | 八十五度六 |
立春 | 雞始乳 | 東風解凍 | 蟄蟲始振 | 二十五刻九十八半 | 八十七度四十九 |
雨水 | 魚上冰 | 獺祭魚 | 鴻鴈來 | 二十四刻九十六半 | 九十一度三十六 |
驚蟄 | 始雨水 | 桃始華 | 倉庚鳴 | 二十三刻七十七半 | 九十六度三 |
春分 | 鷹化爲鳩 | 玄鳥至 | 雷始發聲 | 二十二刻五十 | 一百度三十七半 |
清明 | 電始見 | 蟄蟲咸動 | 蟄蟲啟戶 | 二十一刻二十二半 | 百五度二十一 |
穀雨 | 桐始華 | 田鼠爲鴽 | 虹始見 | 二十刻三半 | 百九度三十九 |
立夏 | 萍始生 | 戴勝降桑 | 螻蟈鳴 | 十九刻一半 | 百一十三度二十五 |
小滿 | 蚯蚓出 | 王瓜生 | 苦菜秀 | 十八刻二十三 | 百十六度十九 |
芒種 | 蘼草死 | 小暑至 | 螳蜋生 | 十七刻六十九 | 百一十八度十八 |
夏至夜四十刻十四分 | 鵙始鳴 | 反舌無聲 | 鹿角解 | 十七刻五十七 | 百一十八度四十 |
小暑 | 蟬始鳴 | 半夏生 | 木堇榮 | 十七刻六十九 | 百一十八度十八 |
大暑 | 溫風至 | 蟋蟀居壁 | 鷹乃學習 | 十八刻二十三 | 百一十六度十九 |
立秋 | 腐草爲螢 | 土潤溽暑 | 涼風至 | 十九刻一半 | 百一十三度二十五 |
處暑 | 白露降 | 寒蟬鳴 | 鷹祭鳥 | 二十刻三半 | 百九度三十九 |
白露 | 天地始肅 | 暴風至 | 鴻鴈來 | 二十一刻二十二半 | 百五度二十一 |
秋分 | 玄鳥歸 | 群鳥養羞 | 雷始收聲 | 二十二刻五十 | 百度三十七半 |
寒露 | 蟄蟲附戶 | 殺氣盛 | 陽氣始衰 | 二十三刻七十七半 | 九十六度三 |
霜降 | 水始涸 | 鴻鴈來賔 | 雀入水爲蛤 | 二十四刻九十六半 | 九十一度三十六 |
立冬 | 菊有黃華 | 豺祭獸 | 水始冰 | 二十五刻九十八半 | 八十七度四十九 |
小雪 | 地始凍 | 雉入水爲蜃 | 虹藏不見 | 二十六刻七十六 | 八十五度六 |
大雪 | 冰益壯 | 地始坼 | 曷旦鳴 | 二十七刻二十六 | 八十三度十六 |
倍夜半之漏,得夜刻也。以減百刻,不盡爲晝刻。每減晝刻五,以加夜刻,即其晝爲日見、夜爲不見刻數。刻分以百爲母。
求日出入辰刻:十二除百刻,十二除百刻,得辰刻數,爲法。半不見刻以半辰加之,爲日出實;又加日出見刻,爲日入實。如法而一,命子筭外,即所在辰,不滿法,爲刻及分。
求每日刻差:每氣準爲十五日,全刻二百二十五爲法。其二至各前後於二分,而數因相加減,間皆六氣;各盡於四立,爲三氣。至與前日爲一,乃每日增太;又各二氣,每日增少;其末之氣,每日增少之小,而末六日,不加而裁焉。二至前後一氣之末日,終於十少;二氣初日,稍增爲十二半,終於二十太,三氣初日,二十一,終於三十少;四立初日,三十一,終於三十五太;五氣亦少增,初日三十六太,終四十一少;末氣初日,四十一少,終於四十二。每氣前後累筭其數,又百八十乘爲實,各汎總乘法而除,得其刻差。隨而加減夜刻而半之,各得入氣夜半定刻。其分後十五日外,累筭盡日,乃副置之,百八十乘,虧總除,爲其所因數。以減上位,不盡爲所加也。不全日者,隨辰率之。
求每日度差:準日因增加裁,累筭所得,百四十三之,四百而一,亦百八十乘,汎總除,爲度差數。滿轉法爲度,隨日加減,各得所求。分後氣間,亦求準外與前求刻,至前加減,皆因日數逆筭求之。亦可因至向背其刻,冬減夏加;而度冬加夏減。若至前,以入氣減氣間,不盡者,因後氣而反之,以不盡日累筭乘除所定,從後氣而逆以加減,皆得其數。此但略校其總,若精存于稽極云。
推入轉術:終實去積日,不盡,以終法乘而又去,不如終實者,滿終法得一日,不滿爲餘,即其年天正經朔夜半入轉日及餘。
求次日:加一日,每日滿轉終則去之,其二十八日者加全餘爲夜半入初日餘。
求經辰所入朔弦望:經餘變從轉,不成爲秒,加其夜半所入,皆其辰入日及餘。因朔辰所入,每加日七、餘八百六十五、秒千一百六十大,秒滿日法成餘,亦得上弦。望、下弦、次朔經辰所入徑求者,加望日十四、餘千七百三十一、秒千七十九半,下弦日二十二、餘三百三十四、秒九百九十八小,次朔日一、餘二千二百八、秒九百一十七。亦朔望各增日一,減其全餘,望五百三十一、秒百六十二半,朔五十四、秒三百二十五。
求月平應會日所入:以月朔弦望會日所入遲速定數,亦變從轉餘,乃速加、遲減其經辰所入餘,即各平會所入日餘。
轉日 | 速分 | 速差 | 加減 | 朓朒積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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一日 | 七百六十四 | 消七 | 加六十八 | 朓初 |
二日 | 七百五十七 | 消八 | 加六十一 | 朓百二十三 |
三日 | 七百四十九 | 消十一 | 加五十三 | 朓二百三十四 |
四日 | 七百三十八 | 消十二 | 加四十二 | 朓三百三十一 |
五日 | 七百二十六 | 消十三 | 加三十一 | 朓四百八 |
六日 | 七百一十三 | 消十三 | 加十八 | 朓四百六十四 |
七日 | 七百 | 消十二 |
加五 八加 減秒太 一減 |
朓四百九十六 |
八日 | 六百八十八 | 消十四 | 減七 | 朓五百五 |
九日 | 六百七十四 | 消十四 | 減二十一 | 朓四百九十二 |
十日 | 六百六十 | 消十二 | 減三十四 | 朓四百五十四 |
十一日 | 六百四十八 | 消九 | 減四十六 | 朓三百九十一 |
十二日 | 六百三十九 | 消七 | 減五十五 | 朓三百七 |
十三日 | 六百三十二 | 消六 | 減六十二 | 朓二百七 |
十四日 | 六百二十六 | 息二 |
減五十六 七減 加十六 二加 |
朓九十四 |
十五日 | 六百二十八 | 息七 | 加六十六 | 朒二十八 |
十六日 | 六百三十五 | 息九 | 加五十九 | 朒百四十八 |
十七日 | 六百四十四 | 息十一 | 加五十 | 朒二百五十六 |
十八日 | 六百五十五 | 息十一 | 加三十九 | 朒三百四十七 |
十九日 | 六百六十六 | 息十三 | 加二十九 | 朒四百一十九 |
二十日 | 六百七十九 | 息十四 | 加十六 | 朒四百七十一 |
二十一日 | 六百九十三 | 息十二 |
加三 六加 減大 三減 |
朒五百 |
二十二日 | 七百五 | 息十四 | 減十 | 朒五百五當日自減,減見爲五百四。 |
二十三日 | 七百一十九 | 息十三 | 減二十三 | 朒四百八十七 |
二十四日 | 七百三十二 | 息十二 | 減三十六 | 朒四百四十六 |
二十五日 | 七百四十四 | 息十 | 減四十八 | 朒三百八十一 |
二十六日 | 七百五十四 | 息七 | 減五十八 | 朒二百九十三 |
二十七日 | 七百六十一 | 息五篾四 | 減六十五 | 朒百八十八 |
二十八日 | 七百六十六篾四 | 平五息四消 | 減七十三十八少終餘三十一太全餘 | 朒七十 |
各以月平會所入之日加減限,限并後限而半之,爲通率;又二限相減,爲限衰。前多者,以入餘減終法,殘乘限衰,終法而一,并於限衰而半之;前少者,半入餘乘限衰,亦終法而一,減限衰。皆加通率,入餘乘之,日法而一,所得爲平會加減限數。其限數又別從轉餘爲變餘,朓減、朒加本入餘。限前多者,朓以減與未減,朒以加與未加,皆減終法,并而半之,以乘限衰;前少者,亦朓朒各并二入餘,半之,以乘限衰;皆終法而一,加於通率,變餘乘之,日法而一。所得以朓減、朒加限數,加減朓朒積而定朓朒。乃朓減、朒加其平會日所入餘,滿若不足進退之,即朔弦望定日及餘。不滿晨前數者,借減日筭,命甲子筭外,各其日也。不減與減,朔日立筭與後月同。若俱無立筭者,月大,其定朔筭後加所借減筭。閏衰限滿閏限,定朔無中氣者爲閏,滿之前後,在分前若近春分後、秋分前,而或月有二中者,皆量置其朔,不必依定。其後無同限者,亦因前多以通率數爲半衰而減之,前少,即爲通率。其加減變餘進退日者,分爲一日,隨餘初末如法求之,所得并以加減限數。凡分餘秒篾,事非因舊,文不著母者,皆十爲法。若法當求數,用相加減,而更不過通遠,率少數微者,則不須筭。其入七日餘二千一十一,十四日餘千七百五十九,二十一日餘千五百七,二十八日始終餘以下爲初數,各減終法以上爲末數。其初末數皆加減相返,其要各爲九分,初則七日八分,十四日七分,二十一日六分,二十八日五分;末則七日一分,十四日二分,二十一日三分,二十八日四分。雖初稍弱而末微強,餘差止一,理勢兼舉,皆今有轉差,各隨其數。若恒筭所求,七日與二十一日得初衰數,而末初加隱而不顯,且數與平行正等。亦初末有數而恒筭所無,其十四日、二十八日旣初末數存,而虛衰亦顯,其數當去,恒法不見。
定餘半朔辰五十一大以下,爲加子過;以上,加此數,乃朔辰而一,亦命以子,十二筭外,又加子初。以後其求入辰強弱,如氣。
在日謂之餘通,在度謂之篾法,亦氣爲日法、爲度法,隨事名異,其數本同。女末接虛,謂之周分。變周從轉,謂之轉。晨昏所距日在黃道中,準度赤道計之。
準冬至所在爲赤道度,後於赤道四度爲限。初數九十七,每限增一,以終百七。其三度少弱,平。乃初限百九,亦每限增一,終百一十九,春分所在。因百一十九每限損一,又終百九。亦三度少弱,平。乃初限百七,每限損一,終九十七,夏至所在。又加冬至後法,得秋分、冬至所在數。各以數乘其限度,百八而一,累而總之,即皆黃道度也。度有分者,前後輩之,宿有前却,度亦依體,數逐差遷,道不常定,準令爲度,見步天行,歲久差多,隨術而變。
準交定前後所在度半之,亦於赤道四度爲限,初十一,每限損一,以終於一。其三度強,平。乃初限數一,每限增一,亦終十一,爲交所在。即因十一,每限損一,以終於一。亦三度強,平。又初限數一,每限增一,終於十一,復至交半,返前表裏。仍因十一增損,如道得後交及交半數。各積其數,百八十而一,即道所行每與黃道差數。其月在表,半後交前,損減增加;交後半前,損加增減於黃道。其月在裏,各返之,即得月道所行度。其限未盡四度,以所直行數乘入度,四而一。若月在黃道度,增損於黃道之表裏,不正當於其極,可每日準去黃道度,增損於黃道,而計去赤道之遠近,準上黃道之率以求之,遁伏相消,朓朒互補,則可知也。積交差多,隨交爲正。其五星先候,在月表裏出入之漸,又格以黃儀,準求其限。若不可推明者,依黃道命度。
置入元距所求年歲數乘之,爲積實,周數去之,不盡者,滿度法得積度,不滿爲分。以冬至餘減分;命積度以黃道起於虛一宿次除之,不滿宿筭外,即所求年天正冬至夜半日所在度及分。
以定朔日至冬至每日所入先後餘爲分,日爲度,加分以減冬至度,即天正定朔夜半日在所度分。亦去朔日乘衰總已通者,以至前定氣除之,又如上求差加以并去朔日乃減度,亦即天正定朔日所在度。皆日爲度,餘爲分。其所入先後及衰總用增損者,皆分前增、分後損其平日之度。
去定朔每日所入分,累而增損去定朔日,乃加定朔度,亦得其夜半。
曆筭大月三十日,小月二十九日,每日所入先後分增損其月,以加前朔度,即各夜半所在至虛去周分。
各以度準乘定餘,約率而一,爲平分。又定餘乘其日所入先後分,日法而一,乃增損其平分,以加其夜半,即各辰所加。其分皆篾法約之,爲轉分,不成爲篾。凡朔辰所加者,皆爲合朔日月同度。
各以朔平會加減限數加減朓朒,爲平會朓朒。以加減定朔,度準乘,約率除,以加減定朔辰所加日度,即平會辰日所在。又平會餘乘度準,約率除,減其辰所在,爲平會夜半日所在。乃以四百六十四半乘平會餘,亦以周差乘,朔實除,從之,以減夜半日所在,即月平會夜半所在。三十七半乘平會餘,增其所減,以加減半,得月平會辰平行度。五百二乘朓朒,亦以周差乘,朔實除而從之,朓減、朒加其平行,即月定朔辰所在度,而與日同。若即以平會朓朒所得分加減平會辰所在,亦得同度。
各置其弦望辰所加日度及分,加上弦度九十一,轉分十六,篾三百一十三;望度百八十二,轉分三十二,篾六百二十六;下弦度二百七十三,轉分四十九,篾四十二,皆至虛,去轉周求之。
經朔夜半所入準於定朔日有增損者,亦以一日加減之,否者因經朔爲定。
推月轉日定分術:以夜半入轉餘乘逡差,終法而一,爲見差。以息加、消減其日逡分,爲月每日所行逡定分。
各以逡定分加轉分,滿轉法從度,皆其夜半。因日轉若各加定日,皆得朔、弦望夜半月所在定度。其就辰加以求夜半,各以逡分,消者,定餘乘差,終法除,并差而半之;息者,半定餘以乘差,終法而一。皆加所減,乃以定餘乘之,日法而一,各減辰所加度,亦得其夜半度。因夜半亦如此求逡分,以加之,亦得辰所加度。諸轉可初以逡分及差爲篾,而求其次,皆訖,乃除爲轉分。因經朔夜半求定辰度者,以定辰去經朔夜半減,而求其增損數,乃以數求逡定分,加減其夜半,亦各定辰度。
如前氣與所求每日夜漏之半,以逡定分乘之,百而一,爲晨分;減逡定分,爲昏分。除爲轉度,望前以昏,後以晨,加夜半定度,得所在。
各以度數加夜半定度,即中星度。其朔、弦、望,以百刻乘定餘,滿日法得一刻,即各定辰近入刻數。皆減其夜半漏,不盡爲晨,初刻不滿者屬昨日。
置入元積月,復月去之,不盡。交率乘而復去,不如復月者,滿交月去之,爲在裏數;不滿爲在表數,即所求年天正經入交表裏數。
入交日 | 去交衰 | 衰積 |
---|---|---|
一日 | 進十四 | 衰始 |
二日餘百九十八以下食限 | 進十三 | 十四 |
三日 | 進十一半 | 二十七 |
四日 | 進九半 | 三十八半 |
五日 | 進七 | 四十八 |
六日 | 進四 | 五十五 |
七日 |
進二 退一 五分 四進強 一退弱 |
五十九 |
八日 | 退二 |
六十六十又一分 一分當日退 |
九日 | 退五 | 五十八 |
十日 | 退八 | 五十三 |
十一日 | 退十半 | 四十五 |
十二日 | 退十二半 | 三十四半 |
十三日餘五百五十五以上食限 | 退十三半 | 二十二 |
十四日 |
退十四小三退強 二進弱 |
八半 |
以朔實乘表裏數,爲交實;滿交法爲日,不滿者交數而一,爲餘,不成爲秒,命日筭外,即其經朔月平入交日餘。
求望:以望差加之,滿交日去之,則月在表裏與朔同;不滿者與朔返。其月食者,先交與當月朔,後交與月朔表裏同。
求次月:朔差加月朔所入,滿交日去之,表裏與前月返;不滿者,與前月同。
以月入氣朔望平會日遲速定數,速加、遲減其平入交日餘,爲經交常日及餘。
以交率乘定朓朒,交數而一,所得以朓減、肭加常日餘,即定朔望所入定日及餘。其去交如望差以下、交限以上者月食,月在裏者日食。
會法除交實爲日,不滿者,如交率爲餘,不成爲秒,命日筭外,即經朔日入平會日及餘。
求入會常日:以交數乘月入氣朔望所平會日遲速定數,交率而一,以速加、遲減其入平會日餘,即所入常日餘。亦以定朓朒,而朓減、朒加其常日餘,即日定朔望所入會日及餘。皆滿會日去之,其朔望去會,如望以下、會限以上者,亦月食;月在日道裏則日食。
交率乘定餘,交數而一,以減定朔望所入定日餘,即其夜半所定入。
求次日:以每日遲速數,分前增、分後損定朔所入定日餘,以加其日,各得所入定日及餘。
求次月:加定朔,大月二日,小月一日,皆餘九百七十八,秒二千四百八十八。各以一月遲速數,分前增、分後損其所加,爲定。其入七日,餘九百九十七,秒二千三百三十九半以下者,進;其入此以上,盡全餘二百四十四,秒三千五百八十三半者,退。其入十四日,如交餘及秒以下者,退;其入此以上,盡全餘四百八十九,秒千二百四十四者,進而復也。其要爲五分,初則七日四分,十四日三分;末則七日後一分,十四日後二分,雖初強末弱,衰率有檢。
求月入交去日道:皆同其數,以交餘爲秒積,以後衰并去交衰,半之,爲通數。進則秒積減衰法,以乘衰,交法除,而并衰以半之;退者,半秒積以乘衰,交法而一;皆加通數,秒積乘,交法除,所得以進退衰積,十而一爲度,不滿者求其強弱,則月去日道數。月朔望入交,如限以上,減交日,殘爲去後交數;如望差以下即爲去先交數。有全日同爲餘,各朔辰而一,得去交辰。其月在日道裏,日應食而有不食者;月在日不應食而亦有食者。
朔先後在夏至十日內,去交十二辰少;二十日內,十二辰半;一月內,十二辰大;閏四月、六月,十三辰以上,加南方三辰。若朔在夏至二十日內,去交十三辰,以加辰申半以南四辰;閏四月、六月,亦加四辰;穀雨後、處暑前,加三辰;清明後、白露前,加巳半以西、未半以東二辰;春分前,加午一辰。皆去交十三辰半以上者,並或不食。
朔在夏至前後一月內,去交二辰;四十六日內,一辰半,以加二辰;又一月內,亦一辰半,加三辰及加四辰,與四十六日內加三辰;穀雨後、處暑前,加巳少後、未太前;清明後、白露前,加二辰;春分後、秋分前,加一辰。皆去交半辰以下者,並得食。
望在分後,以去夏至氣數三之;其分前,又以去分氣數倍而加分後者;皆又以十加去交辰倍而并之,減其去交餘,爲不食定餘。乃以減望差,殘者九十六而一,不滿者求其強弱,亦如氣辰法,以十五爲限,命之,即各月食多少。
月在內者,朔在夏至前後二氣,加南二辰,增去交餘一辰太;加三辰,增一辰少;加四辰,增太。三氣內,加二辰,增一辰;加三辰;增太;加四辰,增少。四氣內,加二辰,增太;加三辰及五氣內,加二辰,增少。自外所加辰,立夏後、立秋前,依本其氣內加四辰,五氣內加三辰,六氣內加二辰。六氣內加二辰者,亦依平。自外所加之北諸辰,各依其去立夏、立秋、白露數,隨其依平辰,辰北每辰以其數三分減去交餘;雨水後、霜降前,又半其去分日數,以加二分去二立之日,乃減去交餘;其在冬至前後,更以去霜降、雨水日數三除之,以加霜降雨水當氣所得之數,而減去交餘,皆爲定不食餘。以減望差,乃如月食法。月在外者,其去交辰數,若日氣所繫之限,止一而無等次者,加所去辰一,即爲食數。若限有等次,加別繫同者,隨所去交辰數而返其衰,以少爲多,以多爲少,亦加其一,以爲食數。皆以十五爲限,乃以命之,即各日之所食多少。
凡日食月行黃道,體所映蔽,大較正交如累璧,漸減則有差,在內食分多,在外無損。雖外全而月下,內損而更高,交淺則閒遙;交深則相搏而不淹。因遙而蔽多,所觀之地又偏,所食之時亦別。月居外道,此不見虧,月外之人反以爲食。交分正等,同在南方,冬損則多,夏虧乃少。假均冬夏,早晚又殊。處南辰體則高,居東西傍而下視有邪正。理不可一,由準率若實而違。古史所詳,事有紛互,今故推其梗概,求者知其指歸。苟地非於陽城,皆隨所而漸異。然月食以月行虛道,暗氣所衝,日有暗氣,天有虛道,正黃道常與日對,如鏡居下,魄耀見陰,名曰暗虛,奄月則食,故稱「當月月食,當星星亡」。雖夜半之辰,子午相對,正隔於地,虛道即虧。旣月兆日光,當午更耀,時亦隔地,無廢稟明。諒以天光神妙,應感玄通,正當夜半,何害虧稟。月由虛道,表裏俱食。日之與月,體同勢等,校其食分,月盡爲多,容或形差,微增虧數,疏而不漏,綱要克舉。
置定餘,倍日限,克減之,月在裏,三乘朔辰爲法,除之,所得以艮巽坤乾爲次。命艮筭外,不滿法者半法減之,無可減者爲前,所減之殘爲後,前則因餘,後者減法,各爲其率。乃以十加去交辰,三除之,以乘率,十四而一,爲差。其朔所在氣二分前後一氣內,即爲定差。近冬至,以去寒露、驚蟄,近夏至,以去清明、白露氣數,倍而三除去交辰,增之。近冬至,艮巽以加,坤乾以減;近夏至,艮巽以減,坤乾以加其差爲定差。乃艮以坤加,巽以乾減定餘。月在外,直三除去交辰,以乘率,十四而一,亦爲定差。艮坤以減,巽乾以加定餘,皆爲食餘。如氣求入辰法,即日食所在辰及大小。其求辰刻,以辰克乘辰餘,朔辰而一,得刻及分。若食近朝夕者,以朔所入氣日之出入刻,校食所在,知食見否之少多所在辰,爲正見。
三日阻減望定餘半。置望之所入氣日,不見刻,朔日法乘之,百而一,所得若食餘與之等、以下,又以此所得減朔日法,其殘食餘與之等、以上,爲食正見數。其食餘亦朔辰而一,如求加辰所在。又如前求刻校之,月在衝辰食,日月食旣有起訖晚早,亦或變常進退,皆於正見前後十二刻半候之。
準其食分十五分爲率,全以下各爲衰。十四分以上,以一爲衰,以盡於五分。每因前衰每降一分,積衰增二,以加於前,以至三分。每積增四。二分每增四,二分增六,一分增十九,皆累筭爲各衰。三百爲率,各衰減之,各以其殘乘朔日法,皆率而一,所得爲食衰數。其率全,即以朔日法爲衰數,以衰數加減食餘,其減者爲起,加者爲訖,數亦如氣。求入辰法及求刻:以加減食所刻等,得起訖晚早之辰,與校正見多少之數。史書虧復起訖不同,今以其全一辰爲率。
月在內者,其正南,則起右上,虧左上。若正東,月自日上邪北而下。其在東南維前,東向望之、初不正,橫月高日下;乃月稍西北,日漸東南,過於維後,南向望之,月更北,日差西南;以至於午之後,亦南望之,月欹西北,日復東南。西南維後,西向而望,月爲東北,日則西南。正西,自日北下邪虧,而亦後不正,橫月高日下。若食十二分以上,起右虧左。其正東,起上近虧下而北,午前則漸自上邪下。維西,起西北,虧東南。維北,起西南,虧東北;午後則稍從下傍下。維東,起西南,虧東北。維北,虧東南。在東則以上爲東,在西則以下爲西。
月在外者,其正南,起右下,虧左上。在正東,月自日南邪下而映。維北,則月微東南,日返西。維西南,日稍移東北,以至於午,月南日北,過午之後,月稍東南,日更西北。維北,月有西南,日復東北。正西,月自日下邪南而上。皆準此體以定起虧,隨其所處,每用不同。其月之所食,皆依日虧起,每隨類反之,皆與日食限同表裏,而與日返其逆順,上下過其分。
平見,在春分前,以四乘去立春日;小滿前,又三乘去春分日,增春分所乘者;白露後,亦四乘去寒露日;小暑,加七日;小雪前,以八乘去寒露日;冬至後,以八乘去立春日,爲減,小雪至冬至減七日。
見,初日行萬一千八百一十八分,日益遲七十分,百一十日行十八度、分四萬七百三十八而留。二十八日乃逆,日退六千四百三十六分,八十七日退十二度、分二百四。又留二十八日。初日行四千一百八十八分,日益疾七十分,百一十日亦行十八度、分四萬七百三十八而伏。
平見,在雨水前,以十九乘去大寒日;清明前,又十八乘去雨水日,增雨水所乘者;夏至後,以十六乘去處暑日;小滿後,又十五日;寒露前,以十八乘去白露日;小雪前,又十七乘去寒露所乘者;大雪後,二十九乘去大寒日,爲減,小雪至大雪減二十五日。
見,初在冬至,則二百三十六日行百五十八度,以後日度隨其日數增損各一:盡三十日,一日半損一;又八十六日,二日損一;復三十八日,同;又十五日,三日損一;復十二日,同;又三十九日,三日增一;又二十四日,二日增一;又五十八日,一日增一;復三十三日,同;又三十日,二日損一,還終至冬至,二百三十六日行百五十八度。其立春盡春分,夏至盡立夏,八日減一日;春分至立夏,減六日;立秋至秋分,減五度,各其初行日及度數。白露至寒露,初日行半度,四十日行二十度。以其殘日及度,計充前數,皆差行,日益遲二十分,各盡其日度乃遲,初日行分二萬二千六百六十九,日益遲一百一十分,六十一日行二十五度、分萬五千四百九。初減度五者,於此初日加分三千八百二十三、篾十七;以遲日爲母,盡其遲日行三十度,分同,而留十三日。
前減日分於二留,乃逆,日退分萬二千五百二十六,六十三日退十六度、分四萬二千八百三十四。又留十三日而行,初日萬六千六十九,日益疾百一十分,六十一日行二十五度、分萬五千四百九。立秋盡秋分,增行度五,加初日分同前,更疾。在冬至則二百一十三日行百三十五度:盡三十六日,一日損一;又二十日,二日損一;復二十四日,同;又五十四日,三日日增一;又十二日,二日增一;又四十二日,一日增一;又十四日,一日增一半;又十二日,增一;復四十五日,同;又一百六日,二日損一,亦終冬至二百一十三日,行百三十五度。
前增行度五者,於此亦減五度,爲疾日及數。其立夏盡夏至日,亦日行半度,六十日行三十度。夏至盡立秋,亦初日行半度,四十日行二十度。其殘亦計充如前,皆差行,日益疾二十分,各盡其日度而伏。
平見,在大暑前,以七乘去小滿日;寒露後,九乘去小雪日,爲加,大暑至寒露加八日。小寒前,以九乘去小雪日;雨水後,以四乘去小滿日;立春後,又三乘去雨水日,增雨水所乘者,爲減,小寒至立春減八日。
見,日行分四千三百六十四,八十日行七度、分二萬二千六百一十二而留三十九日乃逆,日退分二千八百二十,百三日退六度、分萬五百九十六。又留三十九日,亦行分日四千三百六十四,八十日行七度、分二萬二千六百一十二而伏。
夕平見,在立秋前,以六乘去芒種日;秋分後,以五乘去小雪日;小雪後,又四乘去大雪日,增小雪所乘者,爲加,立秋至秋分加七日。立春前,以五乘去大雪日;雨水前,又四乘去立春日,增立春所乘者;清明後,以六乘去芒種日,爲減,雨水至清明減七日。
晨平見,在小寒前,以六乘去冬至日;立春前,又五乘去小寒日,增小寒所乘者;芒種前,以六乘去夏至日;立夏前,又五乘去芒種日,增芒種所乘者,爲加,立春至立夏加五日。小暑前,以六乘去夏至日;立秋前,又五乘去小暑日;增小暑所乘者;大雪後,以六乘去冬至日;立冬後,又五乘去大雪日,增大雪所乘者,爲減,立秋至立冬減五日。
夕見,百七十一日行二百六度。其穀雨至小滿、寒露,皆十日加一度;小滿至白露,加三度。乃十二日行十二度。冬至後,十二日減日度各一,雨水盡夏至,日度七;夏至後六日增一。大暑至立秋,還日度十二;至寒露,日度二十二,後六日減一。自大雪盡冬至,又日度十二而遲。日益疾五百二十分,初日行分二萬三千七百九十一、篾三十五,行日爲母,四十三日行三十二度。
前加度者,此依減之。留九日乃逆,日退太半度,九日退六度,而夕伏晨見。日退太半度,九日退六度。復留,九日而行,日益遲五百二十分,初日行分四萬五千六百三十一、篾三十五,四十三日行三十二度。芒種至小暑,大雪至立冬,十五日減一度;小暑至立冬,減二度。又十二日行十二度。冬至後,十五日增日度各一。驚蟄至春分,日度十七,後十五日減一,盡夏至,還日度十二。後六日減一,至白露,日度皆盡。霜降後,五日增一,盡冬至,又日度十二。乃疾,百七十一日行二百六度。前減者,此亦加之,而晨伏。
夕見,日行一度太,十二日行二十度。小暑至白露,行度半,十二日行十八度,乃八日行八度。大暑後,二日去度一,訖十六日,而日度俱盡。而遲,日行半度,四日行二度。益遲,日行少半度,三日行一度。前行度半者,去此益遲。乃留四日而夕伏晨見,留四日,爲日行少半度,三日行一度。大寒至驚蟄,無此行,更疾,日行半度;四日行二度;又八日行八度。亦大寒後,二日去度一;訖十六日;亦日度俱盡。益疾,日行一度太,十二日行二十度。初無遲者,此行度半,十二日行十八度而晨伏。
各以伏半減積半實,乃以其數去之;殘返減數,滿氣日法爲日,不滿爲餘,即所求年天正冬至後平見日餘。金、水滿晨見伏日者,去之,晨平見。
求平見月日:以冬至去定朔日、餘,加其後日及餘,滿復日又去,起天正月,依定大小朔除之,不盡筭外日,即星見所在。求後平見,因前見去其歲一、再,皆以殘日加之,亦可。其復日,金水準以晨夕見伏日,加晨得夕,加夕得晨。
求常見日:以轉法除所得加減者,爲日;其不滿,以餘通乘之,爲餘;并日,皆加減平見日、餘,即爲常見日及餘。
置星定見、其日夜半所在宿度及分,以其日先後餘,分前加、分後減氣日法,而乘定見餘,氣日法而一所得加夜半度分,乃以星初見去日度數,晨減、夕加之,即星初見所在宿度及分。
求次日:各加一日所行度及分。其有益疾、遲者副置一日行分,各以其分疾增、遲損,乃加之。有篾者,滿法從分,其母有不等,齊而進退之。留即因前,逆則依減,入虛去分,逆出先加。皆以篾法除,爲轉分;其不盡者,仍謂之篾,各得每日所在知去日度。增以日所入先後分,定之。諸行星度求水其外內,準月行增損黃道而步之;不明者,依黃道而求所去日度。先後分亦分明前加後減。其金、火諸日度,計數增損定之者。其日少度多,以日減度之殘者,與日多度少之度,皆度法乘之,日數而一,所得爲分。不滿篾,以日數爲母。日少者以分并減之一度,日多者直爲度分,即皆一日平行分。其差行者,皆減所行日數一,乃半其益疾、益遲分而乘之,益疾以減、益遲以加一日平行分,皆初日所行分。有計日加減,而日數不滿,未得成度者,以氣日法若度法乘,見已所行日即日數除之,所得以增損其氣日疾法,爲日及度。其不成者,亦即爲蔑。其木、火、土,晨有見而夕有伏;金、水即夕見,還夕伏,晨見即晨伏。然火之初行及後疾,距冬至日計日增損日度者,皆當先置從冬至日餘數,累加於位上,以知其去冬至遠近,乃以初見與後疾初日去冬至日數而增損定之,而後依其所直日度數行之也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