不著撰人名氏。前有徐天麟序。曰元不尚苛細。故不用太和舊例。然隨事立法。前後所降格例。文墨之吏。不能盡睹。及蒙省臺降令內外衙門。編類置簿檢擧。適有好事君子。出一編書示余。曰官民準用云云。則是書乃留心法律者。鈔集案牘而爲之。非官撰也。前列詔敕。中分三十二目。一曰官制。二曰吏員。三曰公牘。四曰禮儀。五曰學校。六曰僧道。七曰戶役。八曰田產。九曰婚娶。十曰良賤。十一曰債負。十二曰俸給。十三曰錄糧。十四曰課程。十五曰倉庫。十六曰榷禁。十七曰鋪驛。十八曰軍兵。十九曰臺察。二十曰訴訟。二十一曰警捕。二十二曰斷獄。二十三曰禁約。二十四曰雜犯。二十五曰盜賊。二十六曰毆殺。二十七曰贓婪。二十八曰姦汙。二十九曰詐僞。三十曰拾遺。三十一曰工作。三十二曰匠役。附以唐律諸圖。蓋元初罷科擧而用掾吏。故官制之下。卽次以吏員。又其時三教並重。故學校之後。卽次以僧道也。此書。明文淵閣書目作四册。不言幾卷。今見於永樂大典者。凡七卷。已合併舊帙。非其原數矣。